(2014)临执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735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美莲。被执行人曹占义,农民。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占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曹占义现在耕种季节,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书面申请,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4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