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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俞雷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雷,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俞雷,被执行人: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俞雷依据兴劳人仲字(2014)第1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四查”均未发现有可供财产执行,且被执行人不在本院管辖区域。现已委托该被执行人所在管辖区域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字(2014)第15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启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