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十堰市章辉工贸有限公司与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章辉工贸有限公司,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章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孟宪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雍城北路。法定代表人:钟尚洪,该公司董事长。十堰市章辉工贸有限公司与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的(2009)茅民二初字笫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7月14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什邡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委托我院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近三年时间未经营。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茅民二初字笫422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昌茂审判员 苏 华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