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林格雷与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格雷,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001号原告林格雷,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武夷花园文昌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吴连溪,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霓翩,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钧伟,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格雷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格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格雷负担。审判员 钟辉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裕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