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01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肖飞、王桂凤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飞,王桂凤,肖森林,肖峰,张家港市富邦纺织品有限公司,孙春花,宋志刚,章玉香,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赵建国,张家港市佳得力纺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244-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沙洲中路32号。法定代表人沈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飞。被执行人王桂凤。被执行人肖森林。被执行人肖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富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永利村。法定代表人肖飞,经理。被执行人孙春花。被执行人宋志刚。被执行人章玉香。被执行人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工业集中区(黎明村)。法定代表人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建国。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佳得力纺织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人民路。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肖飞、王桂凤、肖森林、肖峰、孙春花、张家港市富邦纺织品有限公司、宋志刚、章玉香、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赵建国、张家港市佳得力纺织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肖飞一致确认截止2014年4月30日肖飞结欠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00000元,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肖飞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代偿款本金2000000元及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实际结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肖飞负担;三、王桂凤、肖森林、肖峰、孙春花、张家港市富邦纺织品有限公司、宋志刚、章玉香、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赵建国、张家港市佳得力纺织厂对肖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肖飞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按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实际结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总额扣除本协议签订之后肖飞、王桂凤、肖森林、肖峰、孙春花、张家港市富邦纺织品有限公司、宋志刚、章玉香、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赵建国、张家港市佳得力纺织厂已履行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编号为苏E2-3-2013-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张家港市富邦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的变价款在抵押权登记的3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飞、王桂凤、肖森林、肖峰、孙春花、张家港市富邦纺织品有限公司、宋志刚、章玉香、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赵建国、张家港市佳得力纺织厂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佳得力纺织厂名下的设备已抵押给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本院依法对张家港市富邦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并以1495500元成交给唐其荣,申请执行人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1108300元,拍卖余款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配受偿为91000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尚未执行到位128814.7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扣除申请执行人已受偿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128814.7元。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家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