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加某某与加某某、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027-1号申请执行人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老君殿镇桃卜湾村。被执行人加某某,男,汉族,干部,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加某某与加某某、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加某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加某某支付医疗费等共计12457.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子洲县老君殿镇营业所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08073007200043433中的存款12643.6元,向加某某兑现案款12557.6元,缴纳执行费86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锦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