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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7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史婷婷诉北京未晚在线传播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婷婷,北京未晚在线传播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7856号原告(反诉被告)史婷婷,女,1987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永成。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未晚在线传播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5层0620。法定代表人吴耕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萌,北京市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婷,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原告史婷婷(反诉被告,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北京未晚在线传播顾问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未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史婷婷的委托代理人刘永成、未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萌、赵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史婷婷诉称:2014年7月11日我与未晚公司签订《兼职协议》和《知识产权与商业保密协议》,约定我为未晚公司工作,该公司每月支付劳务费6000元(税后)。协议签订后,我认真完成了工作,2014年12月5日,未晚公司以我违反《兼职协议》第二条及第四条为由单方解除兼职协议,且一直拖欠2014年9月至合同解除前的劳务费。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决未晚公司向我支付2014年9月至12月5日未发工资24000元。未晚公司辩称:史婷婷兼职期间介绍我公司将“平安有爱乐健康”微信摇奖项目外包给北京巨臣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并造成我公司重大损失,因此我公司自2014年9月开始决定先暂停支付史婷婷的劳务费,而史���婷负责的平安人寿项目也因客户投诉过多,被迫停止,造成我公司损失巨大。史婷婷因个人疏忽擅自使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我公司因此支付华盖公司侵权费用28000元。史婷婷主张的24000元劳务费即使都赔偿我公司也无法弥补其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同时我公司与史婷婷签订的《兼职协议》中约定其工作要求为“客户沟通顺畅,项目执行准确,无投诉”,且其主张的劳务费计算错误,未满足我公司支付劳务的条件,我公司不能支付其劳务费。未晚公司反诉称:我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与史婷婷签订《兼职协议》,约定7月1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史婷婷在我公司兼职负责平安人寿项目工作。2014年8月,由于平安人寿客户方面需要开发“平安有爱乐健康”微信摇奖页面,史婷婷称认识相关技术公司,可将该项��外包给此类公司,故在史婷婷的介绍下,我公司同意将开发项目外包给北京巨臣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8月21日我公司按照史婷婷的要求在尚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将13736元支付给该公司。但至今巨臣公司没有与我公司签订项目合同,也没有提供开发成果,我公司多次要求史婷婷追索该笔费用,史婷婷置之不理,造成我公司损失。此外史婷婷负责平安人寿项目工作期间,由于个人疏忽,擅自使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致使我公司为此支付华盖公司侵权费用28000元。请求判令史婷婷赔偿因图片侵权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28000元、赔偿因开发“平安有爱乐健康”微信摇奖页面项目造成的损失13736元。史婷婷辩称:未晚公司的反诉请求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反诉理由不是其拒绝支付劳务费的理由。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前史婷婷曾与未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晚公司称其入职时间为2013年8月26日,任客户经理,负责平安人寿项目,离职时间为2014年3月。2014年7月11日双方签订《兼职协议》一份,约定协议自2014年7月11日生效,2014年12月31日结束(根据平安人寿项目的具体进度),工作内容为“目前平安人寿客户项目工作及其它相关”,要求为“客户沟通顺畅,项目执行准确,无投诉”,未晚公司每月支付史婷婷劳务费6000元。双方均称协议履行期间史婷婷无需坐班。未晚公司向史婷婷支付劳务费至2014年8月,自9月起未支付劳务费。2014年12月5日未晚公司向史婷婷发出《关于终止史婷婷兼职协议通知》,称“现因乙方史婷婷在工作期间违反兼职协议第二条及第四条内容,使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兼职协议,甲方根据兼职协议规定,自2014年12月5日起终止兼职协议。因乙方违反兼职协议给甲方造���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审理中,未晚公司称未支付史婷婷2014年9月至12月工资的理由为:1、其客户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公司)一直投诉,2014年8月27日举行了一个活动,史婷婷迟到了,客户的彩排没有参加,平安人寿公司因此投诉;2、该公司将“平安有爱乐健康”微信摇奖页面项目外包给了史婷婷推荐的北京巨臣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臣公司),并按照史婷婷的要求在双方尚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先支付巨臣公司13736元,后平安人寿公司不接受巨臣公司所作的项目,巨臣公司亦未与该公司签订合同,致使该公司无法收回已付款项;3、客户反映史婷婷提供的大数据图片有问题;4、史婷婷负责平安人寿项目工作期间,由于个人疏忽,擅自使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致使其为此支付华盖公司侵权费用28000元。对以上问题的存在史婷婷均不予认可,并提出华盖公司的情况发生在2014年7月11日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前。未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与巨臣公司的《微信摇一摇页面外包协议》(双方未签字盖章)、史婷婷与公司员工的qq对话、巨臣公司的付款凭证、主题为《微博侵权问题投诉》的电子邮件、“版权确认函”、该公司与华盖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未晚公司就其与新浪发布的平安人寿公司官方微博中未经授权采用图像素材一事支付华盖公司使用费28000元)、其负责人与平安人寿公司职工的电话录音及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未晚公司认可使用侵权图片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4年7月初双方签订《兼职协议》前。史婷婷对上述证据中的《微博侵权问题投诉》电子邮件、《和解协议》、“版权确认函”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付款凭证称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电话录音称即使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兼职协议》、劳动合同、《微信摇一摇页面外包协议》、qq对话记录、付款凭证、电子邮件、“版权确认函”、《和解协议》、电话录音、通话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兼职协议》系史婷婷与未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按照该协议约定,未晚公司应每月支付史婷婷劳务费6000元,史婷婷应当执行平安人寿客户项目的有关工作,并达到“客户沟通顺畅,项目执行准确,无投诉”的工作要求。2014年7月11日至12月5日期间,史婷婷为未晚公司提供了劳务,未晚公司主张其未达到工作要求,因此不同意支付2014年9月后的劳务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审理中,未晚公司就此提供的证据涉及华盖公司、巨臣公司及平安人寿公司等问题,其中华盖公司的问题发生在双方建立劳务合同前,与本案无关联关系,因此未晚公司的此项理由不能成立,所提出的要求史婷婷赔偿因图片侵权造成的损失的反诉请求本案亦不予审理。另未晚公司主张巨臣公司所作项目未被平安人寿公司采用,造成该公司已付款项的损失,对此未晚公司应向巨臣公司追索。在未经诉讼等程序确定其不应向巨臣公司付款的情况下,未晚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史婷婷在该项目中存在过错从而造成其已付款的损失,因此其此项不支付劳务费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同时本院不支持未晚公司要求史婷婷赔偿因开发“平安有爱乐健康”微信摇奖页面项目造成的损失的请求。关于平安人寿公司投诉史婷婷的主张,如未晚公司能够举证证实,因双方合同中对于投诉有明确约定,可据情减���未晚公司应付的劳务费。但未晚公司就此提供的证据仅为打印的电子邮件及电话录音,电话中除未晚公司的负责人外,另外一方通话人的身份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内容亦非平安公司的正式投诉,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史婷婷不予认可,本院亦难以认定,因此本院对未晚公司的全部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未晚公司应支付史婷婷2014年9月1日至12月5日的劳务费6000×3+6000÷21.75×5=1938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未晚在线传播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史婷婷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的劳务费一万九千三百八十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史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未晚在线传播顾问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未晚在线传播顾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史婷婷负担15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未晚在线传播顾问有限公司负担285元(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受理费14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未晚在线传播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岚人民陪审员    苏秀丽人民陪审员    ��铁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