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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爱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政珂贸易有限公司等等金融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爱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政珂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建龙,汤秀章,董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杨晓民,行长。被执行人上海爱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政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才。被执行人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袁自立。被执行人郑建龙,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福建省宁德市城阳镇溪东村商贸街XXX号。被执行人汤秀章,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福建省宁德市城阳镇溪东村商贸街XXX号。被执行人董衡,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海爱肯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XXX弄XXX号别墅已被我院查封、评估并拟进入拍卖程序。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拍卖完成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普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