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冀俭海与被告李占祥、被告杨翠红、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沟构件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俭海,李占祥,杨翠红,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沟构件厂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冀俭海。被告李占祥。被告杨翠红。委托代理人姜岩,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沟构件厂。负责人李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占祥、被告杨翠红、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沟构件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元,减半收取44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