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方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X,方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刑初字第83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X。诉讼代理人陈小花,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XX。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X诉被告人方XX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X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X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雯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