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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邵体仁与吕大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体仁,吕大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执字第00026号申请人:邵体仁,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执行人:吕大超,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宿埇执字00026号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玉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