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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伏刚与睢宁县海峰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伏刚,睢宁县海峰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张伏刚,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付建国,淮安市清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睢宁县海峰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玲,江苏省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睢宁办事处。原告张伏刚与被告睢宁县海峰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伏刚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伏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