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河北汇福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与郭佳丽、黄佳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汇福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郭佳丽,黄佳俊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涿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河北汇福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责人:王溥岚委托代理人:李运来,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佳丽。被告:黄佳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朋,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河北汇福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诉被告郭佳丽、黄佳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松青独任审判。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从事房地产中介的企业,其房产信息均是通过“涿州房地产-中介交流”、“涿州市房产网总群”等网络媒体对外发布。“涿州房地产-中介交流”、“涿州市房产网总群”是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息的专业QQ群。2014年11月23日,被告郭佳丽用网名为中介姑娘(QQ号54×××55)在“涿州市房产网总群”、被告黄佳俊用网名为善水房产(QQ号94×××19)在“涿州房地产-中介交流”、“涿州市房产网总群”上发布“最近汇福通员工冒充我善水公司员工非常频繁……”等内容。二被告在网上公开的言论影响了汇福通公司的信誉。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原告道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佳丽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用原QQ号(545514775)在“涿州房产网总群”上发表如下内容:本人于2014年11月23日15点23分在本群中发表的“最近汇福通员工冒充我善水公司员工非常频繁……”,此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了对汇福通公司信誉影响,本人收回上述言论,并对汇福通公司表示道歉。二、被告黄佳俊于2015年6月30之前用原QQ号(945384719)在“涿州房产网总群及涿州房地产-中介交流”上发表如下内容:本人于2014年11月23日14点59分在本群中发表的“最近汇福通员工冒充我善水公司员工非常频繁……”,此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了对汇福通公司信誉影响,本人收回上述言论,并对汇福通公司表示道歉。三、被告郭佳丽、黄佳俊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诉讼费及公证费9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松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