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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唐渝川与重庆市长征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渝北培训部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渝川,重庆市长征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渝北培训部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373号原告唐渝川,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李黑龙,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石力,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长征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渝北培训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办事处长河村12社。负责人王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渝川与被告重庆市长征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渝北培训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渝川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长征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渝北培训部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渝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唐渝川负担。审 判 长  余大勇代理审判员  张 行代理审判员  扈家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