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随州中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诉人张军民犯倒卖文物罪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随州中刑申字第00010号张军民、贺佳:你二人因犯倒卖文物罪一案,对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刑初字第00308号和本院(2014)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张军民的主要申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的第1、6、9、12、35、37起赃物不在案,没有鉴定赃物是否属于文物,属事实不清。2、部分赃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是否属于一般文物以上级别的文物,事实不清。3、一审判决认定的第9、17、18、20、28、31、32、39起买卖文物的行为,均系申诉人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古玩市场和古玩商店购买的文物,一审判决认定这几起买卖的文物均属于不能流通转让的文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贺佳的申诉理由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你在倒卖文物中是共犯,缺乏相关的证据,仅凭口供定罪,违反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请求再审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公诉机关指控张军民参与倒卖文物47起,贺佳参与倒卖文物13起。一、二审经审理查明认定张军民倒卖文物作案39起,其中倒卖未遂28起,涉案一级文物6件,二级文物30件,三级文物27件,一般文物23件;被告人贺佳参与倒卖文物作案4起,其中倒卖未遂1起,涉案一级文物2件,二级文物7件,三级文物3件,一般文物3件。认定上述事实不仅有你们本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还有物证、证人证言、文物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核实,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应予认定。关于申诉人贺佳称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张军民申诉称部分事实中赃物不在案,没有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文物以及部分事实中,文物都是在经国家专门机构审批的古玩市场购得,不能认定为倒卖行为的理由,经查,倒卖文物罪打击的对象是以牟利为目的,低价买进后高价卖出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行为,既包括买进的行为,也包括卖出的行为,还包含基于倒卖文物牟利的概括犯意,帮助他人代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或者为他人倒卖文物提供帮助等实施非法买卖文物的具体行为。本院认定的1、6、9、12、35、37起犯罪事实中,虽无实物供鉴定,但从你和同案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涉案物品的交易价值较大、物品来源隐秘等情况分析,你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主观故意是有客观依据的。你自己也供述自己按照文物的价值从事交易活动,根据犯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原判认定上述几起构成倒卖文物罪并无错误。根据相关文物的保护法律、条列规定,虽然国家允许文物商店和文物市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但其经营文物的范围受到严格控制,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不得买卖。你称另几起犯罪中,文物是从古玩市场买入,但无证据证实该文物是经审核批准准予流通的文物,故你认为只要是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古玩市场和商店购买文物的行为,一律不构成倒卖文物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你还提出,文物的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不科学的理由,与你二审上诉理由一致,本院二审对于委托鉴定情况的说明客观真实,且采信鉴定意见的理由充分,应以确认。原判根据你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在七年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体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二人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们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