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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王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王军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雅琼,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委托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中国音集协)因与被告王军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朱越、赖雅琼、被告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永慧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中国音集协与被告王军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集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唐 楠代理审判员 田 姝人民陪审员 刘同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吉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