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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桑某与刘某、桑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甲,刘某,桑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186号原告:桑某甲,男。被告:刘某,男。被告:桑某乙,女。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了原告桑某甲与被告刘某、桑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焦东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被告刘某、桑某乙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焦东亚代理审判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李海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