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桑某与刘某、桑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甲,刘某,桑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186号原告:桑某甲,男。被告:刘某,男。被告:桑某乙,女。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了原告桑某甲与被告刘某、桑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焦东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被告刘某、桑某乙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焦东亚代理审判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李海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