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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秦玉成申请执行张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成,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秦玉成。被执行人张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游民初字第53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洪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2245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