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建林与许软英、张文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林,许软英,张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林,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许软英,女,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文明,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春林与被执行人许软英、张文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黄春林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许软英、张文明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黄春林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许软英、张文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春林如发现被执行人许软英、张文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