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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与六安市玖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戚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玖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戚克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51号原告: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79137-1。法定代表人:李荣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明选,该公司员工。被告:六安市玖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57866-4。法定代表人:戚克永。被告:戚克永,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玖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戚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749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