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3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雷,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雷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杨雷在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碑垭村新坝子篮球场吃饭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BBQ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4省道往接龙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接龙镇和平桥飞机洞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单车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其驾驶的车辆受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对杨雷进行两次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分别为166毫克/100毫升、174毫克/100毫升。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杨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杨雷留在现场接受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饮酒现场照片,证人郑廷海的证言,被告人杨雷的供述,《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指认现场笔录,事故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雷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雷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雷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文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馨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