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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甘肃省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通分公司与任伟、宋金涛、邴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甘肃省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负责人王福。被告任伟。被告宋金涛。被告邴宏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诉被告任伟、宋金涛、邴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省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甘肃省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诉被告任伟、宋金涛、邴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1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611元,由原告甘肃省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兴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