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公司与杨晓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公司,杨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奇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晓光。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公司申请执行杨晓光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做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晓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晓光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晓光的银行存款2048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晓光在扶绥县金融、房产、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晓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4)扶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扶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谭海枝代理审判员 任贤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覃 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