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行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叶青光与董晓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光,董晓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行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叶青光,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鈺笠。被告:董晓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青光与被告董晓娟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青光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青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青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叶青光承担。审判员  姜同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