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叶青光与董晓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光,董晓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行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叶青光,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鈺笠。被告:董晓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青光与被告董晓娟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青光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青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青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叶青光承担。审判员 姜同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