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盛 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