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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盛 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