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川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金霞与梁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霞,梁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张金霞。被告:梁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霞与被告梁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霞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张金霞负担。审 判 员  白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