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金霞与梁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霞,梁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张金霞。被告:梁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霞与被告梁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霞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张金霞负担。审 判 员 白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