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蔡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869号原告:蔡某,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被告:吴某,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