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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忻与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忻,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李忻,湖北科技大学临床医学院、附属二医院B超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昕,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计局)。法定代表人陈斌洋,区卫计局局长。原告李忻诉被告区卫计局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忻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忻负担。审 判 长  桂 萍审 判 员  黄春泉人民陪审员  陈绪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