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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012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骆广军,淮安市淮安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骆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甲于2001年9月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王某乙。我与被告王某甲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无共同语言,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王某甲对家庭不负责任,游手好闲,靠我赚钱养家。2013年10月,被告王某甲无故离家,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决我和被告王某甲离婚,婚生子王某乙随我生活,被告王某甲给付王某乙抚养费被告王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1年9月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王某乙。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关系不睦。2015年2月25日,本院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公告,向被告王某甲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被告王某甲在公告期内未能来本院应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起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张某的诉称和提供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恋爱,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抚育子女,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不睦。只要被告王某甲努力工作,挣钱养家,肩负起对家庭的经济责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2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刘 青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民陪审员陈锦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庭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