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金和平、陈顺枝等与冯声华、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和平,陈顺枝,冯声华,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870号原告金和平,农民。原告陈顺枝,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冯声华,大冶市绿源电动车商行业主。被告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倪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超,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和平、陈顺枝与被告冯声华、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和平、陈顺枝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和平、陈顺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和平、陈顺枝负担。审 判 长 王华群审 判 员 张炳锐人民陪审员 马 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方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