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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焕平与俞全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焕平,俞全大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徐焕平。委托代理人龚仁贤(受徐焕平特别授权委托),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金才(受徐焕平特别授权委托)。被告俞全大。委托代理人杨静珠(受俞全大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俞建华(受俞全大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焕平诉被告俞全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焕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徐焕平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徐焕平负担。审 判 长  蒋瀚鹏人民陪审员  钱亚娟人民陪审员  蒋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