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焕平与俞全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焕平,俞全大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徐焕平。委托代理人龚仁贤(受徐焕平特别授权委托),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金才(受徐焕平特别授权委托)。被告俞全大。委托代理人杨静珠(受俞全大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俞建华(受俞全大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焕平诉被告俞全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焕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徐焕平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徐焕平负担。审 判 长 蒋瀚鹏人民陪审员 钱亚娟人民陪审员 蒋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