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恒宾与周汞文、王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宾,周汞文,王文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364-1号原告赵恒宾。被告周汞文,周恭文。被告王文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恒宾与被告周汞文、王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恒宾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恒宾撤回对被告周汞文、王文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诉讼保全费190元,共计278元,由二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