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左轶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