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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左轶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