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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河北烟草公司邯郸市公司与河北省沙河市南高联合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烟草公司邯郸市公司,河北省沙河市南高联合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烟草公司邯郸市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省沙河市南高联合车队。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420元;该案已委托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丛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玉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