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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训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训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512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怀孔,系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纪春波,系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张训法。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训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训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宫晓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