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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宣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方新与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王付礼、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新,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王付礼,马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张方新,男,住齐河县。被告: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王付礼,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付礼,男,住齐河县。被告:马青,女,住齐河县。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长城,山东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方新与被告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王付礼、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蔡明帅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方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王付礼、马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方新诉称:被告于2014年从原告处借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二、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被告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王付礼、马青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王付礼、马青以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张方新借款450000元,分别为:2014年11月25日借款100000元;2014年12月2日借款150000元;2014年12月6日借款200000元。上述三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张方新催要,被告方一直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三份、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账户明细二份、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凭条一份为证。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并已开庭质证。本院的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张方新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王付礼、马青的借款事实,原告张方新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被告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王付礼、马青偿还借款,原告张方新要求被告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王付礼、马青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王付礼、马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张方新借款本金4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山东金贝尔家具有限公司、王付礼、马青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明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