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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7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何大清申请执行曾玉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大清,曾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56-2号申请执行人:何大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曾玉喜,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何大清与被执行人曾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何大清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大清及其妻子张秀春的银行存款62000元。2015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何大清与被执行人曾玉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执行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大清及其妻子张秀春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大清及其妻子张秀春的银行存款6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