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倪小强与黄枝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小强,黄枝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481号原告倪小强,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枝山,女,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受理原告倪小强与被告黄枝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黄枝山名下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冻结原告倪小强名下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XXX号黎明大厦XXXX号单元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登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倩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