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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梁丽与朴洪泽、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864号原告梁丽。法定代理人梁富庭。委托代理人吴三领,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洪泽。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诗仙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刘泽元,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107号。法定代表人胡勤海,该公司经理。被告梁富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九龙南路市邮政局区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何建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丽诉被告朴洪泽、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梁富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丽以确认继承权和监护人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2元,减半收取4976元(已预交),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田必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黄宪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