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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27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林春生与黎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2722-1号原告:林春生。被告:黎大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生与被告黎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春生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黎大鹏名下价值3,3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徐翔名下的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路159号附37号商铺(建筑面积236.33平方米,权证号:黄房权证经字第××号)及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路159号附41号商铺(建筑面积64.79平方米,权证号:黄房权证经字第××号)。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冻结被告黎大鹏名下价值3,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红人民陪审员 袁 丹人民陪审员 李晓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