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荆玉香与李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玉香,李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090号申请执行人荆玉香,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光凤,女,1958年3月26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制作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19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光凤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