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河北易达钢筋连接技术有限公司诉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易达钢筋连接技术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535号原告:河北易达钢筋连接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郝发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庄乾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易达钢筋连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北易达钢筋连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原告河北易达钢筋连接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北易达钢筋连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河北易达钢筋连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增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