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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于孟阳与杨金莲、孟庆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664号原告于孟阳,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王家屯。被告杨金莲,女,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王家屯。被告孟庆军,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王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孟阳诉被告杨金莲、孟庆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孟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孟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孟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即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桂茹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