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于孟阳与杨金莲、孟庆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664号原告于孟阳,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王家屯。被告杨金莲,女,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王家屯。被告孟庆军,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王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孟阳诉被告杨金莲、孟庆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孟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孟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孟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即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桂茹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