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璐与王飞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璐,王飞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王璐被执行人:王飞高身份证:×××231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0143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飞高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王飞高名下有车辆(王飞高所有的浙H×××××小车一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王飞高所有的浙H×××××小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李新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