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阳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任某,任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645号申请人榆阳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被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榆阳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与任某、任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榆阳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10元,执行费353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拓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