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15号原告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朱菲燕,东源县灯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林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