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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15号原告陈某某,女,土族,生于1976年2月16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中川乡八大山村五社。委托代理人何海云,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某某,男,土族,生于1972年12月24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中川乡八大山村五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长  石玉宏审判员  白生福审判员  王应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翠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