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15号原告陈某某,女,土族,生于1976年2月16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中川乡八大山村五社。委托代理人何海云,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某某,男,土族,生于1972年12月24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中川乡八大山村五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长 石玉宏审判员 白生福审判员 王应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翠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