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2725号原告周某,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姜某,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黄强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立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