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胡AA等八人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AA,胡BB,胡CC,胡DD,胡EE,胡FF,胡GG,胡HH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牟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AA(曾用名胡某某),男,1980年4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被告人胡BB,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被告人胡CC,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被告人胡DD,男,1971年7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被告人胡EE,男,1976年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被告人胡FF,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被告人胡GG,男,1977年6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被告人胡HH,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AA、胡BB、胡CC、胡DD、胡EE、胡FF、胡GG、胡HH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棉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胡AA、胡BB、胡CC、胡DD、胡EE、胡FF、胡GG、胡HH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AA纠集被告人胡HH、胡GG在中牟县姚家镇大胡村村西的沙土岗内,采用挖路堵车的手段,以收取过路费为名强行向被害人胡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5000元。现三被告人家属已退还被害人胡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AA纠集被告人胡BB、胡CC、胡EE、胡DD、胡FF,在中牟县姚家镇大胡村村西的柏油马路上,以挖掘机压坏村里的路为由,采用堵路、拦车等手段强行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0元。现六被告人家属已退还赵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胡HH、胡EE、胡DD于2014年12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胡CC、胡FF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AA、胡BB、胡CC、胡DD、胡EE、胡FF、胡GG、胡HH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AA、胡BB、胡CC、胡DD、胡EE、胡FF、胡GG、胡HH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AA纠集被告人胡HH、胡GG在中牟县姚家镇大胡村村西的沙土岗内,采用挖路堵车的手段,以收取过路费为名强行向被害人胡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胡AA、胡HH、胡GG的家属退赔被害人胡某某损失20000元,胡某某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2.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AA纠集被告人胡BB、胡CC、胡EE、胡DD、胡FF,在中牟县姚家镇大胡村村西的柏油马路上,以挖掘机压坏村里的路为由,采用堵路、拦车等手段强行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2月7日,六被告人家属退还赵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胡HH、胡EE、胡DD于2014年12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胡CC、胡FF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AA、胡BB、胡CC、胡DD、胡EE、胡FF、胡GG、胡HH均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证人胡II、胡JJ、闫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中牟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谅解书、领款条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AA、胡BB、胡CC、胡DD、胡EE、胡FF、胡GG、胡HH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胡AA参与两次,价值15000元;其他七被告人均参与一次。胡BB、胡CC、胡DD、胡EE、胡FF参与价值10000元;胡GG、胡HH参与价值5000元,均数额较大。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八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胡AA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胡BB、胡CC、胡DD、胡EE、胡FF、胡GG、胡HH作用相对较小。按照刑法规定,应对被告人胡AA、胡BB、胡CC、胡DD、胡EE、胡FF、胡GG、胡HH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定罪量刑。本案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案发后,被告人胡AA、胡BB、胡GG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CC、胡DD、胡EE、胡FF、胡HH系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第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可以认定胡AA、胡BB、胡CC、胡DD、胡EE、胡FF、胡GG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对胡HH可以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AA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被告人胡BB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500元。三、被告人胡CC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四、被告人胡DD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五、被告人胡EE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六、被告人胡FF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七、被告人胡GG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八、被告人胡HH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海岩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人民陪审员 闫金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鑫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