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召英与被告余文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902号原告:王召英,女,汉族,生于1943年8月2日。委托代理人:青鹏,旺苍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文芳,女,汉族,50岁。委托代理人:侯恩科,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召英与被告余文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召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召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召英撤回对被告余文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召英负担。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明 来源:百度“”